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一号(2022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