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l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2年)
- 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