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l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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