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第三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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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承办2028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2023年)
-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江泽民主席致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会议的贺词(2001年)
- 在第二十二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在第七届中澳工商界首席执行官圆桌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