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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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遵义海关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