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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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