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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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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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