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2025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