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 删除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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