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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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