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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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