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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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阜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