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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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公安部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1997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衢县设立衢州市衢江区及调整衢州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