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依据《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月标识卡基础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月均标识卡录入数量的120%,企业可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申领。
第三条 企业因季节性备货或其他原因导致当月标识卡数量不足时,可将当年其他月度的标识卡额度转移至当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转移5月至12月的额度)。当月剩余的标识卡额度,也可结转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条 企业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标识卡额度,仍无法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可提出标识卡超额申领。
企业应按月度需求量进行申请,每次申请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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