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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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