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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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1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