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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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2018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