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