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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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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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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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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