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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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