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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