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目标任务。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
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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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
- 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1998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