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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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1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烈士公祭办法(2023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