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2020年)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