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
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财税19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
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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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
-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