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
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
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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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水利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国管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