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2017年)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 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 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一)
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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