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9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