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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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