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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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号(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