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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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