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各项目法人、各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监督管理
(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建并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受理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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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