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
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
- 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2006年)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