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
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 国务院关于《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