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