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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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19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