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一日
-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