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一日
-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