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以下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研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组织实施考评奖惩;组织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等文件;研究确定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干杰 生态环境部部长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张国清 天津市市长
许 勤 河北省省长
成 员: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李 伟 公安部副部长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雅鸣 气象局局长
努尔·白克力 能源局局长
贺天才 山西省副省长
欧阳晓晖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于国安 山东省副省长
刘 伟 河南省副省长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兼任,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
四、
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日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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