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以下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研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组织实施考评奖惩;组织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等文件;研究确定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干杰 生态环境部部长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张国清 天津市市长
许 勤 河北省省长
成 员: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李 伟 公安部副部长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雅鸣 气象局局长
努尔·白克力 能源局局长
贺天才 山西省副省长
欧阳晓晖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于国安 山东省副省长
刘 伟 河南省副省长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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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