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2〕4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核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要向农民张榜公布;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
二、
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八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