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
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二、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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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