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1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2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着力建设国际化中央商务区,着力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着力提高综合交通管理水平,着力提升服务长三角和联通国际能力,以高水平协同开放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三、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2月4日
-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