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2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1个排污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2017年)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