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19年)
一、
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
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2002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 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