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
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全省海域面积广阔,海岸线曲折,海湾和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3335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5.3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区划面积的11.9%,保留区面积不少于区划面积的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公里,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区划海域面积达到75%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得到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
《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
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