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商电发〔2023〕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挥上海在改革开放中的突破攻坚作用,鼓励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打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高地,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扎实有效推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0月17日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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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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