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商电发〔2023〕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挥上海在改革开放中的突破攻坚作用,鼓励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打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高地,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扎实有效推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0月17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06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