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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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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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