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