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2025年)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