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