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200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及驻地县级滨州市组建地级滨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滨城区。
二、
滨州市设立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
三、
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滨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
-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