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200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及驻地县级滨州市组建地级滨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滨城区。
二、
滨州市设立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
三、
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滨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 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