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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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关于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8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