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
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职责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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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2002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