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支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规范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务国家、按需布局、夯实基础、提高能力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面、特色突出、贡献卓越、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研究体系。
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使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中心、数据应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
高等学校负责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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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2017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 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