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支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规范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务国家、按需布局、夯实基础、提高能力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面、特色突出、贡献卓越、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研究体系。
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使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中心、数据应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
高等学校负责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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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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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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