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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