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