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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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
- 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