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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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