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1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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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
-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