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1年内结案。
第三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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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 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