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