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倾销条例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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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
- 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
-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2006年)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